查看原文
其他

我院干警吴晨笛受国家检察官学院邀请作案例教学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我!


近日,我院干警吴晨笛受国家检察官学院邀请,来到北京检察官学院沙河校区,就其曾经办理的“叶某某贩卖毒品不起诉案”,向70多名来自全国各省、市参加本次重罪案件办理实务培训班的员额检察官进行一次案例教学。当天一起参与教学的还有高检院第二检察厅第五办案组主办检察官胡耀先。


“叶某某贩卖毒品不起诉案”之所以被选中作为培训案例,主要是因为吴晨笛所在办案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公安机关在毒品证据提取、扣押、称量、送检方面存在的重大程序瑕疵问题,并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就相关情况进行补正和说明,后因公安机关无法就上述瑕疵问题进行补正和合理说明,故案件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后,最终以涉案毒品重量、成分不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同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也及时书面回复相关情况已经整改到位。案件的办理过程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把毒品案件程序证据审查,积极发挥诉前引导和审前过滤的检察监督职能。


本次案例教学采用了新型的“翻转课堂”模式,由吴晨笛主讲,包括三个环节,具体如下:



第一环节 案例引入

主讲人吴晨笛首先通过讲述毒品案件背景、新形势下毒品案件特点,引入“叶某某贩卖毒品不起诉案”教学案例,再通过展示“叶某某贩卖毒品不起诉案”的办理过程,结合2016年两高一部联合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总结现阶段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在提取、称量、保管、送检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针对毒品案件应当树立起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主导的案件审查模式,发挥好“诉前指导”“审前过滤”的检察职能,最后针对案例向学员提出问题。



第二环节 学员发言和互评

各组学员代表针对主讲人吴晨笛引入的案例以及就案例提出的问题上台发言和互评,展现了各学员在办案过程中及时总结办案经验的优秀品质。



第三环节 点评和翻转

该环节中,先由主讲人吴晨笛对学员的发言和互评进行点评。

随后,高检院第二检察厅第五办案组主办检察官胡耀先进行总结,并着重指出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要把握好《规定》的内在精神,对于毒品案件中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瑕疵证据,若公安机关无法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切勿因目前严打毒品犯罪的态势就放低对毒品案件程序证据的审查的标准,切实履行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


点评后,主讲人吴晨笛和胡耀先还就学员提出的“如何认定毒品废液”“毒品互易、毒物互易是否构成犯罪”“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无尿检能否认定”等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课程结束后,在场学员表示本次“翻转课堂”与传统的授课相比,学员参与度更高,能更好地向讲课人和其他在场学员请教问题,并学习其他地区先进的办案方式,希望以后能多一些类似的课程安排。




文字:第一检察部

编辑:办公室



往期回顾

01

九月鹿检之星|胡媛媛:青年检察人的办案“三功”

02

寺前桥不能通车?保护文物如何兼顾市民生活所需,这场公开听证会这么说……

03

省院高杰副检察长一行来我院验收“危废治理”公益诉讼检察创新实践基地

04

点击进入!带你“云游”新时代“两个健康”法治研究中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